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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住人口管理办事内容、程序、时限及收费标准 
    一、办事内容
    暂住登记:外来人员来本市拟居住3日以上的,应在到达3日内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。
    申领暂住证:外来人员中拟在本市居住30天以上、年满16周岁的人员,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《暂住证》。
    二、办事程序
    暂住登记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报。《暂住证》申领凭本人居民身份证、计生证明、居住地外出人员就业卡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3 张,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用工单位或场所负责人、出租房屋房东、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《暂住证》。《暂住证》有效期为一年,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,应在有效期满前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。离开暂住地时,应交回《暂住证》。《暂住证》在同一市区、县(市、区)范围内有效。
    三、办理时限:手续齐全,当场办理。
    四、收费标准: 取消暂(居)住证 初次申领及换证收费,补证的仍需按照省物价、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5
    五、责任单位 :当地公安派出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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