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信息公开

政府信息公开指南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20071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51日起施行。

《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于20044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4101日起施行。

根据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,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
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
《指南》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中国杭州”政府门户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hangzhou.gov.cn)“政府信息公开”专栏或本机关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gaj.gov.cn)上查阅或下载;也可以到《指南》查阅点(杭州市档案馆)查阅。

一、信息内容分类

(一)、主动公开类信息:

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内容分类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中国杭州”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及相关内容,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(香积寺路3号)查阅。

(二)依申请公开类信息:
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单位申请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
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。

二、信息编排说明

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(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A010+年号+分类号+顺序号构成)、标题名称、公开单位、发布日期等构成形式呈现。

三、信息公开方式

(一)、主动公开:

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。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.gaj.gov.cn。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。

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、《杭州政报》及通过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。

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,除机构职能类、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,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。超过留存期的信息,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。

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。

(二)依申请公开:

1、提出申请

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或法人,可在“中国杭州”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子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。

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。

2、受理机构。

1)、网上申请和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受理

本机关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的机构为杭州市公安局办公室,办公时间为:工作日的9:0011:3014:3017:00。联系电话:87280040,传真号码:87280065。通信地址:杭州市华光路35号,邮政编码:310002,电子邮箱地址:bgs.msk@gaj.hz.gov.cn

2)、当面申请受理。

本机关暂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的当面申请。

3、申请的处理。

本机关收到在线申请后,应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

1)、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2)、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,如可公开,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,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;如不可公开,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

3)、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;

4)、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,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;

5)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如实、明确地告知申请人。

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:

四、救济方式和程序
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

监督电话:8728020887280211(24小时),电子邮箱:hzsjjw@sina.com,地址:杭州市华光路35号杭州市公安局纪委,邮编:310002
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机关有违反《条例》、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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