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
郭伟强 陈静 郭德顺 郭梵:
根据长明寺巷37号1单元704室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和《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(试行)》第57条及第136条之规定,特此告知。因房产权转移的原因,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派出所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,逾期即视为放弃主动迁移权利,公安机关将依职权办理户口迁移。
上城公安分局小营派出所
2020.11.06